(2015)徒辛商初字第0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江苏西卡特密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建工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西卡特密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工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商初字第00071-1号原告江苏西卡特密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名江苏特密斯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鸿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世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建工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北降壁村。法定代表人张亚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成晓鹏,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西卡特密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建工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西卡特密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建工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西卡特密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建工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4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315元,由原告江苏西卡特密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眭咏梅审 判 员 胡 勇人民陪审员 孔国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