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碧霞与陈丽芬、李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3067号原告陈碧霞,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陈丽芬,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李建明,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碧霞诉被告陈丽芬、李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碧霞以与被告陈丽芬、李建明庭外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碧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六百五十元,由原告陈碧霞负担。审判员 黄健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政兰附所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