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大连湘连光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湘连光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大连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65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湘连光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甸街**号*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黄剑规,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卫祥,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兆良,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法定代表人:高洪惠,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湘连光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湘连光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46元、执行费2965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15年7月23日将被执行人大连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代理审判员 曲泓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