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富强诈骗罪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富强,男,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晋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管处秋村村民,住。2015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后在逃。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以(2015)榆刑初字第231号刑事裁定书,对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富强诈骗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王富强于2015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本院中止审理的情形已消失,应当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柴富恒审 判 员 贾 军 涛人民陪审员 郑 慧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