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翠屏民初字第5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松涛诉被告初海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涛,初海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866号原告吴松涛,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初海刚,男,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松涛诉被告初海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松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吴松涛承担。审判员  黄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