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5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松涛诉被告初海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涛,初海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866号原告吴松涛,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初海刚,男,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松涛诉被告初海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松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吴松涛承担。审判员 黄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