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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1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钧与顾奎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钧,顾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1014-1号申请执行人:杨钧,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中南现代城。被执行人:顾奎,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临泉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26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顾奎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顾奎有位于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维二路以东,经二路以北名仕豪园E型39#01室住宅一套(图幅号:28500025-1,房屋产权证号:房地产权阜字第2013004202、房地产权阜字第2013004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顾奎位于位于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维二路以东,经二路以北名仕豪园E型39#01室住宅一套(图幅号:28500025-1,房屋产权证号:房地产权阜字第2013004202、房地产权阜字第20130042**号),限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