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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纯明犯盗窃罪一案涉财产部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615号被告人:张纯明。被告人张纯明因犯盗窃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翠屏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人张纯明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纯明并处罚金9000元一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纯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张纯明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孝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