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姜广余与盐城市锋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肖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广余,盐城市锋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肖锋,何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257-2号原告姜广余,居民。被告盐城市锋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锦华,该公司经理。被告肖锋,居民。被告何素萍,居民。原告姜广余与被告盐城市锋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肖锋、何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本院已将该案移送建湖县公安局侦查处理,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广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60元,本院依法退还给原告姜广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道才审判员 曾书明审判员 刘 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