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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周英强与潘文浩、梁丽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417-1号原告:周英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委托代理人:王毅,广东维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文浩,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梁俊宏、梁慧芳,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丽华,住广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梁俊宏、梁慧芳,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袁应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少娴,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符俊,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英强诉被告潘文浩、梁丽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其需另案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英强负担。审判员  陈奕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瑶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