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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卢文庆,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盐山县孟店乡卢庄村。被执行人张雷。被执行人黄丽华。被执行人张军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盐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张雷所有的位于港城花园小区6号楼1单元602室的楼房一套及车库一处抵顶(2015)盐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雷所有的位于港城花园小区6号楼1单元602室的楼房一套及车库一处抵顶(2015)盐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该楼房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卢文庆。二、申请执行人卢文庆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绍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