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80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年4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中心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于2015年4月中旬一天,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圣西罗网苑,趁被害人赵某某熟睡之机,盗走七放在身旁的三星NOTE3手机一部,经奠定价值人民币1980元。2015年5月初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羽洁网络俱乐部,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周某某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2015年5月初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联通网苑,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王某三星S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2015年6月6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羽洁网络俱乐部,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康某某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45元。2015年6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博洋任逍遥网吧,以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郇某某佳兰特单肩包一个,内有三星I9300手机一部,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5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赵某某、周某某、王某、康某某、郇某某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网吧人员上网信息,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私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宋某某依法退还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一千九百八十元;依法退还被害人周佳伟人民币五百元;依法退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依法退还被害人康某某人民币二千九百四十五元;依法退还被害人郇某某人民币二千五百四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瑞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