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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贺某某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144号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某某,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做出(2014)红刑初字第4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贺某某不服判决,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红旗人民法院(2014)红刑初字第47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晓雯审 判 员  付学堂代理审判员  付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