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催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东莞市苏靖电子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苏靖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催字第01号申请人东莞市苏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水南村民丰路,组织机构代码56663359-5。法定代表人,季明坤,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燕,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东莞市苏靖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承兑汇票(票号:103000522464790010300052****7900,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江西利和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乐清市华惠普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东莞市苏靖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出票时间为2015年4月2日)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苏靖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熊 本 员审 判 员 余 月 平代理审判员 ××易炎峰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清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