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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留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留民初字第206号原告:赵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贤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广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