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留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留民初字第206号原告:赵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贤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广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