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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宝全与潍坊硕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88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全,居民,被执行人潍坊硕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凯特路东首。法人代表王文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宝全与被执行人潍坊硕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劳人仲案字(2015)第233号裁定书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宝全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劳人仲案字(2015)第233号裁定书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士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