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4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胡林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4998号罪犯胡林,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0)曲中少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胡林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70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30年2月2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10月1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胡林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胡林的考核结果,以罪犯胡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林系数罪并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骨干成员,十年以上暴力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现刑罚执行已达5年零8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4年1月10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11月2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28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