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62号原告王某,女,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胡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71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巍巍审 判 员 韩丹丹人民陪审员 董东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