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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62号原告王某,女,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胡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71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巍巍审 判 员  韩丹丹人民陪审员  董东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