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宋商初字第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正堂、许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正堂,许波,许正光,许正玉,许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宋商初字第0169号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浩,该公司职员。被告许正堂,农民。被告许波,农民。被告许正光,农民。被告许正玉,农民。被告许峰,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正堂、许波、许正光、许正玉、许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吉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催交诉讼费通知,明确告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55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吉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