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阳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曹大林与温道宾、胡基均、胡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大林,温道宾,胡基均,胡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1231号申请人曹大林,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温道宾,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胡基均,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泸县。被执行人胡全,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41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34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253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基均、胡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00.0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税孝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