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广宇与来安县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613-1号申请执行人:陈广宇,男,1989年6月21日生,汉族,务工,住本县。被执行人:来安县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申请人陈广宇与被执行人来安县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广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来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2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号为(2015)来执字第00613号执行案件。同年10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来安县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裁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并缴纳执行款5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28号仲裁裁决书关于陈广宇诉求部分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明翠审 判 员 郭跃才代理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