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尧翰、金荣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尧翰,金荣华,赵晓红,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荣法,刘文花,王方友,金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020号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天高。委托代理人:赵栋,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尧翰。被告:金荣华。被告:赵晓红。被告: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红。被告:张荣法。被告:刘文花。被告:王方友。被告:金钦才。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尧翰、金荣华、赵晓红、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荣法、刘文花、王方友、金钦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金尧翰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40754.10元(按月利率18.666‰计算至2015年7月29日止,此后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金荣华、赵晓红、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荣法、刘文花、王方友、金钦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16日,被告金尧翰向原告借取人民币5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自即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每月20日按月利率18.666‰结息,次日付息。逾期还本付息可按拖欠本息额加收每日万分之七的违约金。当日,被告金荣华、赵晓红、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荣法、刘文花、王方友、金钦才自愿为上述借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提供保证期间二年的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违约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20日止。其余本息未清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尧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40754.10元(已按月利率18.666‰计算至2015年7月22日止,此后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至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金荣华、赵晓红、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荣法、刘文花、王方友、金钦才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金尧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尧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3220元,合计7620元,由被告金尧翰负担,被告金荣华、赵晓红、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荣法、刘文花、王方友、金钦才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正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