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江门市恭喜发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恭喜发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35号原告:江门市恭喜发财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美兴。被告: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法定代表人:朱辉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严伟文、黄晓雪,均系该局干部。原告江门市恭喜发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恭喜发财公司”)不服被告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以下简称“蓬江公安分局”)扣押涉案车辆的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恭喜发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美兴、蓬江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严伟文、黄晓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恭喜发财公司诉称:车牌号为粤J8A2**丰田霸道吉普车是恭喜发财公司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蓬江公安分局扣押该车辆,但恭喜发财公司从未收到其作出的《扣押决定书》,也没有收到《扣押通知书》,其扣押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张华胜、莫美兴出借自己的钱是民间借贷,已得到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确认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行为,法律也十分明确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蓬江公安分局对张华胜、莫美兴的合法民间借贷立案侦查,不符合公安部(89)公冶字30号《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通字(1995)13号《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2005]101号《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实质上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非法插手经济纠纷。蓬江公安分局作出的涉案扣押行为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刑事侦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蓬江公安分局扣押恭喜发财公司粤J8A2**丰田霸道吉普车的行为违法;2、判令蓬江公安分局返还恭喜发财公司粤J8A2**丰田霸道吉普车;3、判令蓬江公安分局支付修复该车辆的全部费用以及相关的罚款、滞纳金等;4、判令蓬江公安分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蓬江公安分局辩称:2011年11月14日,蓬江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张华胜等人非法经营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发现恭喜发财公司参与了张华胜等人的非法经营行为,从该公司的账户内支付款项给当事人,认为该公司的财物与案件有关,遂依法于2011年11月16日在张玉珍处扣押了涉案车辆,并由张玉珍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签名确认。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借款合同、支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蓬江公安分局的上述扣押行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不是行政强制行为,恭喜发财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提起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请求裁定驳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的规定,在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实施的行为,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蓬江公安分局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江公蓬立字〔2011〕04263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张华胜等人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蓬江公安分局发现恭喜发财公司参与了张华胜等人的非法经营行为,从该公司账户内支付款项给当事人,认为该公司的财物与案件有关,故对恭喜发财公司的涉案车辆进行扣押,蓬江公安分局的前述行为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所实施的行为。恭喜发财公司基于该扣押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门市恭喜发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经预收的50元,退回原告江门市恭喜发财进出口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叶银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忠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