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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吕福东与马洪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吕福东,身份证×××,男,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美溪街向阳委15组,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平房村。被执行马洪伟,身份证×××,男,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平房村。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226号吕福东与马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850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