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吕福东与马洪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吕福东,身份证×××,男,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美溪街向阳委15组,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平房村。被执行马洪伟,身份证×××,男,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平房村。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226号吕福东与马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850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