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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2015)未刑初字第00562号被告人阮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未刑初字第0056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某,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5)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少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6日9时许,王某某(已判刑)窜至本市未央区赵村街10组2号张某家,翻窗进入室内,盗走“博通”牌汽车轮胎5条,后电话联系被告人阮某某,阮某某在明知轮胎为盗窃赃物的情况下仍与王某某一起,将所盗轮胎以5600元价格销赃于本市北三环轮胎大全店,阮某某分得赃款500元,剩余赃款被王某某挥霍。被害人张某于次日发现轮胎被盗后报案。2015年3月12日,阮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盗轮胎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被��人阮某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财物而协助变卖,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阮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阮某某违法所得50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伊人民陪审员  张文旗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