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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景世敏与重庆卓威电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世敏,重庆卓威电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1285号原告景世敏,女,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卓威电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3号A栋1单元负一层,工商登记注册号500108000118249。本院在审理原告景世敏与被告重庆卓威电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景世敏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世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世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景世敏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芯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