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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玉花、常福金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张楷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花。申请执行人常福金。申请执行人常福香。申请执行人常福云。申请执行人常福兰。申请执行人常福景。申请执行人常福霞。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王涛,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楷军。被执行人尹爱英。本院在执行王玉花等七人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张楷军、尹爱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已履行完毕全部赔偿款13186.24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尹爱英银行存款3200元,2015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王玉花等七人委托常福霞领取执行款共计16386.24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张 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