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9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海粟与杨广成等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粟,杨广成,生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9317号申请执行人杨海粟,女。被执行人杨广成,男。被执行人生晓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终字第068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北京市西城区xxxxxxxx号房屋所有权归杨海粟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xxxxxxxxxx号房屋归杨海粟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