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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宇宁与王成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宁,王成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053号原告周宇宁,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被告王成宝,男,1968年1月9日出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2A。负责人刘朝晖,总经理。原告周宇宁与被告王成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景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宇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成宝、北京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宇宁诉称:2015年9月15日上午10时许,我驾驶京X1车辆由北向南行驶到马家堡东路天府口时,被告王成宝驾驶京X2号中型面包车由北向南驶来,被告车右侧与我车左前杠发生接触,造成两车损坏,交通队以被告变更车道为由认定其负全部责任。事后我对车辆进行修理,造成经济损失。被告王成宝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北京分公司投保强制险。故原告周宇宁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成宝、北京分公司赔偿修车费5100元,交通费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成宝未答辩。被告北京分公司书面答辩:车架号×××、发动机号为XX、车牌号为京X3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强制责任保险一份,保期为2015年3月11日零时起至2016年3月10日二十四时止。请法院核实车架号、发动机号,依法确定是否在我公司投保。请法院认定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修车费应有修车发票、明细单佐证;交通费,应有发生于车辆维修期间的正式票据佐证;并且不应超出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此外,我公司不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10时许,原告周宇宁驾驶京X1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天府口时,适有被告王成宝驾驶京X2中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驶来,京X2中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京X1小型轿车左前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认定,王成宝负全部责任。事后,原告周宇宁对损坏车辆进行修复,并支付修车费5100元,原告周宇宁未提供其他损失的证据。另查,被告王成宝驾驶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为XX、原车牌号为京X3的车辆,现车辆牌号变更为京X2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北京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任,保期为2015年3月11日零时起至2016年3月10日二十四时止,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在审理中,被告王成宝、北京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修车费发票、修车明细单、车辆查询信息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成宝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保障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应赔偿原告周宇宁合理的经济损失;因被告王成宝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故被告北京分公司应在强制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对原告周宇宁的修车费损失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王成宝进行赔偿;原告周宇宁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请求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周宇宁要求被告北京分公司承担诉讼费的请求亦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在审理中,被告王成宝、北京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周宇宁修车费二千元。二、被告王成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周宇宁修车费三千一百元。三、驳回原告周宇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王成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景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峻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