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诉保字第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先知与王永革、陈艳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343号申请人李先知,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王永革,居民。被申请人陈艳秋,居民。申请人李先知因被申请人王永革向其借款190000元,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王永革、陈艳秋转移财产,申请人李先知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永革、陈艳秋名下的房产一处。申请人李先知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先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永革、陈艳秋名下位于丰县凤城镇中阳商城小区SZ2-3#-1-402#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仇星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