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法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开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开泉,李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拟稿人:邱文礼附件:拟稿单位:玉门市法院执行庭校对:王晶晶案号(2015)玉法执字第372号年月日封发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法执字第372号申请人蔡开泉,男,生于1973年10月10日,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周建忠,玉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强军,男,生于1972年8月24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汽车驾驶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开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45700元、诉讼费471元,承担执行费592.56元,共计46763.5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下落,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据此,根据《最高人民终结本院(2015)玉民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文礼审判员 梁林春审判员 梁 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