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商初字第277号-2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277号-2原告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戈庄村。法定代表人蒋建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苏丰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凤台南路138号。法定代表人纪金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阅城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朱承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燕子矶保障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408号晓庄国际广场1幢2016室。法定代表人朱太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燕子矶保障房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83元,减半收取74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92元,由原告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薛娟娟人民陪审员 汤学军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