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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徐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038-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伟林,行长。被执行人徐宁,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苏雯婧,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方亮,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宁、苏雯婧、方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的(2012)天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宁、苏雯婧、方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2)天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