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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立保字第00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董祥廷与杨更申、侯志军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祥廷,杨更申,侯志军,田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276-1号申请人董祥廷。被申请人杨更申。被申请人侯志军。被申请人田永强。2015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杨更申驾驶冀A×××××冀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登记所有人为田永强,冀A×××××挂登记所有人为侯志军)在井陉县曹家庄村与申请人董祥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董祥廷受伤住院。申请人董祥廷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更申驾驶的冀A×××××冀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祥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杨更申驾驶的冀A×××××冀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于井陉县交警大队。二、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田彦军所有的冀A××××ד三菱”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