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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南刑执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卢昌亮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652号罪犯卢昌亮,男,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禹谟镇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2年11月26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金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2015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昌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在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考评周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系初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卢昌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卢昌亮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昌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