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郭志霞、李保利、王小凤诉孟丽娜、唐山腾大煤炭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青龙县燕山冶金铸造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霞,李保利,王小凤,孟丽娜,唐山腾大煤炭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青龙县燕山冶金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郭志霞。申请执行人李保利。申请执行人王小凤。被执行人孟丽娜。被执行人唐山腾大煤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皇岛市青龙县燕山冶金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郭志霞、李保利、王小凤诉孟丽娜、唐山腾大煤炭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青龙县燕山冶金铸造有限公司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31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