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爱登堡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拍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字第00326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丹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爱登堡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高乾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夏从虎,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高乾春,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晶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谷必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1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限期自动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夏从虎所有的位于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新城A幢商办综合体3008(权证号为芜开发区字第2010070718号)、高乾春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富贵园7#3-1101室(权证号为芜弋江区字第2010010254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洪审 判 员 杨非凡代理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 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