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高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兴菊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兴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行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张立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兴菊,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兴菊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高行执审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所,发现被执行人黄兴菊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102930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行执审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庚田审判员 刘 越审判员 鲁兴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卞 莹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