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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江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4)温江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4)温江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 判 长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肖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