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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陶猛与李建政、阎小刚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猛,李建政,阎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491号原告陶猛,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委托代理人申建民,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政,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阎小刚,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女,该公司员工。原告陶猛诉被告李建政、阎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陶猛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陶猛负担。审判员  孔一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锦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