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毛续伟与延边鑫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延边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杨立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续伟,延边鑫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延边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杨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22号原告:毛续伟,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延边鑫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吴来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景明浩,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延边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代表人:李承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景明浩,延边鑫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杨立东,现住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续伟诉被告延边鑫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延边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杨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毛续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毛续伟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毛续伟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