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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温克强等人与王俊杰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克强,薛翠侠,温元豪,王俊杰,王方林,王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温克强,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银湖东街3号盐化五院19号楼一单元301号。申请执行人:薛翠侠,女,194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台区兴汉路长青住宅小区。申请执行人:温元豪,男,200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银湖东街3号盐化五院19号楼一单元301号。被执行人:王俊杰,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卓里工贸区尚村八组。被执行人:王方林,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卓里工贸区尚村八组。被执行人:王林平,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东城路鑫源小区北胡巷2号。(2014)临民北初字第1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克强等三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林平的银行存款36000元依法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珂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吕 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