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宇杰与田继忠、杜延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527号原告李宇杰。法定代理人李永桂。委托代理人卢云,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继忠。被告杜延艳,成年。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胜利西路1956号。负责人赵贺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宇杰与被告田继忠、杜延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宇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杜延艳名下的车牌号码为冀T×××××福田牌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宇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杜延艳名下的车牌号码为冀T×××××福田货车一辆;二、查封崔建立作为担保提供的车牌号码为冀F×××××哈佛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申明珠审 判 员 苑 辉人民陪审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