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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民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紫民初字第00758号孙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紫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孙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已经协议离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沙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记员曾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