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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游某某与被执行人庆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某某,庆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游某某(曾用名:庆某某),男,出生于2001年12月24日,汉族,在校学生。委托代理人游某甲,女,出生于1972年11月27日,汉族,系游某某之母。被执行人庆某甲,男,出生于1972年11月27日,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汉台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游某某支付抚养费518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具条领取了全部案款,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01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庆某甲负担(己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张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