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市支行与文登市海得冷藏厂、王进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市支行,文登市海得冷藏厂,王进林,孙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文商初字第3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市支行。住所地文登市米山东路**号。代表人于杰,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丛东日,该公司职员。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埠口港管委会海港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进林,该厂厂长。被告王进林。被告孙花,系被告王进林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市支行诉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王进林、孙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市支行委托代理人丛东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王进林、孙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三被告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市支行诉称,原告与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于2012年9月12日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小企业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与被告王进林、孙花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为自然人)。2012年9月12日,为确保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37029166400112090002的小企业额度借款合同及其项下各项单项业务合同的履行,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以文国用(2008)第150020号(文登市海得冷藏厂)面积:6428.00平方米土地,文房权证埠口港字第××(埠口港管委会港西路甲×-×号)、文房权证埠口港字第××(埠口港管委会港西路甲×-×号)、文房权证埠口港字第××(埠口港管委会港西路甲×-×号)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4300000元,额度存续期为5年,自2012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1日,在额度支用期内,被告可以循环使用额度。2014年8月21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2300000元,贷款期为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年利率为7.8%),还款方式为按期还息,到期还本。合同还约定,本次贷款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或者资信状况恶化的,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就本次贷款产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抵押物的处分,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双方也就办理了他项权证。后被告因在威海市商业银行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市支行还款出现逾期。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依约定有权收回贷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并就未偿还的本金、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偿还截止到实际还款日的罚息;判令文房权证埠口港字第××,埠口港管委会港西路甲×-×号,文房权证埠口港字第××,埠口港管委会港西路甲×-×号,文房权证埠口港字第××,埠口港管委会港西路甲×-×号;文国用(2008)第150020号(文登市海得冷藏厂)面积:6428.00平方米土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连带担保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被告承担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未答辩。被告王进林未答辩。被告孙花未答辩。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小企业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允许被告在授信额度4300000元内使用借款。2、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以其所有的文国用2008第150020号土地及文房权证埠口港字第××号、20××53号、20××54号房产做抵押向原告借款。3、小企业额度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王进林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4、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孙花为被告王进林的借款提供担保。5、借据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王进林发放借款2300000元,被告王进林收到原告借款2300000元。6、放款单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被告王进林发放借款2300000元。7、借款支用单二份,证明被告王进林支用了原告的借款。8、土地他项权证及房屋他项权证各一份,证明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以其所有的文国用2008第150020号土地及文房权证埠口港字第××号、20××53号、20××54号房产做抵押向原告借款,并在土地局及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王进林、孙花放弃到庭对原告提交以上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应当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2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市支行与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授信人向受信人提供的最高额综合授信限额为人民币4300000元。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限额的有效期为2012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1日。小企业额度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为人民币2300000元。在额度支用期内被告可以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额度借款存续期间最长为36个月,自2012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1日。额度借款存续期内的前24个月为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借款,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担保方式为保证和抵押。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愿意提供金额为人民币4300000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12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1日。被告以本合同附件1抵押财产清单所列的财产设定抵押。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本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原告持有。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王进林、孙花愿意为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提供金额为人民币4300000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12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1日。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利息、复昨、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4年8月21日,原告依约将2300000元借款发放给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收到原告23000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7352.69元,但借款本金1752647.31元及2015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至今未还,被告王进林、孙花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另查明,2008年12月19日,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以其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埠口港管委会港西路的房产在威海市文登区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9月14日,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以其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埠口港驻地642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威海市文登区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市支行与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签订的小企业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小企业额度借款合同、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与被告王进林、孙花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属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发放借款,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接受并使用了借款,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逾期付款,原告有权以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抵押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王进林、孙花为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理应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市支行借款本金1752647.31元,并承担自2015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利息。二、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逾期还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市支行有权对被告文登市海得冷藏厂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埠口港管委会的房产及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埠口港驻地642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王进林、孙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王进林、孙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文登市海得冷藏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燕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