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商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商再字第8号原审申请人:杨微微。委托代理人:陈振旺,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申请人:陈爱芬。原审申请人杨微微与原审申请人陈爱芬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温平鳌调确字第91号司法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温平商监字第9号民事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9月5日,原审申请人杨微微向本院起诉称,陈爱芬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10月15日、11月8日共向其借款80万元,约定月利率2%。嗣后,陈爱芬支付利息至2012年1月,其余借款本息一直未予偿还,要求陈爱芬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同日,经平阳县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陈爱芬同意于2012年9月9日前一次性偿还杨微微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2月1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申请人杨微微、陈爱芬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原审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温平鳌调确字第91司法确认决定书,对上述协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再审查明,原审申请人杨微微与陈爱芬系朋友关系,双方时有经济往来。2011年至2012年间,陈爱芬共向叶小琴借款155万元,嗣后,陈爱芬陆续偿还了80万元。2012年间,温州梦泰尔家具有限公司、陈爱芬贷款逾期未还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诉至本院后,陈爱芬即联系杨微微,让其把所有借款凭据交由陈爱芬,由她委托律师起诉参与分配。陈爱芬联系了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振旺,让其作为杨微微的代理人,并将借款凭据交与陈振旺准备起诉。之后,律师陈振旺与陈爱芬签订了二份调解协议,协议分别确认陈爱芬欠杨微微借款80万元、75万元及利息,本案80万元借款及利息(从2012年2月1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由陈爱芬于2012年9月9日前一次性还清,并申请本院予以司法确认。原审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温平鳌调确字第91号司法确认决定书,对协议效力予以确认。嗣后,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与温州梦泰尔家具有限公司、陈爱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拍卖了陈爱芬所有的坐落平阳县鳌江镇工兴路243、245、247号房屋及工兴路一处厂房,得拍卖款335万元。申请人杨微微持本院(2012)温平鳌调确字第91号司法确认决定书,申请执行并参与分配,本院立(2012)温平执民字第1152号案执行,杨微微分得拍卖款84872元。本院再审认为,原审申请人陈爱芬所欠杨微微的80万元借款已经清偿。原审申请人虚构案件事实,通过民事诉讼这一合法形式以获取非法利益,其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审作出的司法确认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温平鳌调确字第91司法确认决定书;二、驳回申请人杨微微、陈爱芬要求司法确认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海婴审 判 员 伍增荣审 判 员 宋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孙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