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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超与王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王波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804号原告王超。被告王波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王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超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判员  吴贯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