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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冯海涛与程涛、程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涛,程涛,程海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048号原告:冯海涛。被告:程涛。被告:程海宁。原告冯海涛与被告程涛、程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程涛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24日起按月利率1.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程海宁对上述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24日,被告程涛因需向原告冯海涛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若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则按照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被告程海宁为上述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冯海涛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24日起按月利��1.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程海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10元,由被告程涛、程海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梁必静人民��审员魏书新人民陪审员  季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庄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