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商初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尚将、宋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将,宋波,朱海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商初字第0078号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吉光,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尚将,男,37岁。被告宋波,女,37岁。被告朱海龙,男,29岁。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尚将、宋波、朱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新枝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尚将、宋波、朱海龙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尚将、宋波、朱海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尚将、宋波、朱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