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葛红振诉被告黄小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红振,黄小有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葛红振。委托代理人:蔡文建。被告:黄小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了原告葛红振诉被告黄小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至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  江  涛人民陪审员 张     兵人民陪审员 拜哈.努尔哈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健 更多数据: